整骨 這些優先目標不僅適用於市長辦公室(大會辦公室)的專業機構,也適用於領導行政機構的文員(首席文員),因此也為具體的績效要求制定了標準。 但是,重要的是要求是明確的並且能夠得到滿足,市長不能對書記員提出不屬於書記員的要求。 《行政法》第 34 條第 6 款明確規定了上述聯繫,即市長有義務將對書記員工作績效的評估通知議會。 根據《民法》第 34 條第 5 款,書記官長或首席書記官根據委員會指定的目標確定對個別公務員的個人績效要求。 但是,如果沒有各種年度工作計劃和方案,就無法確定這些要求,而這些工作計劃和方案在實踐中通常是在上一年年底或當年年初確定或通過的。 由於這一特定情況,如果個人績效要求在 2002 年 3 月 31 日之前確定,則雇主在考慮到適當行使權利的原則的情況下依法行事。 所有這些都為 2002 年的單獨任務分配提供了充分的基礎,其評估必須在 200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 口頭會議商定並書面記錄的績效要求,以及對本年度工作落實情況的評價(